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有效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医疗保障信用评价制度,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依法将医疗保障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