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第二十九条有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支付。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五)国家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有权依法追偿。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