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第二十四条有效本市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的补充保障功能。对个人购买以及用人单位统一为职工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本市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面向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为本人以及近亲属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