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本市医疗保障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

医疗保障基金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制度,存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支付范围、支付项目和标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