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异地就医保障、经办服务协作,推进医疗保障基金协同监管,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便利共享、异地就医监管标准互通互认、长期护理保险异地延伸结算,实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异地就医免备案直接结算。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