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市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帮扶等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