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第十一条有效本市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帮扶等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