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数据条例/第四章 数据流通第四十一条有效本省落实国家规定,健全数据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照贡献决定报酬机制,扩大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范围和按照价值贡献参与分配渠道;推动逐步建立保障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机制,完善数据要素收益的再分配调节机制,采取措施激励数据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