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数据条例/第四章 数据流通第四十条有效公共数据运营机构交易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利用财政资金采购公共数据以外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进行。鼓励企业等经营主体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