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数据条例/第四章 数据流通第三十九条有效数据交易场所应当依法设立。数据交易场所应当建立规范透明、高效便利、安全可控、可追溯的数据交易服务环境,制定交易服务规范与自律规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组织交易、结算和交付,接收处理投诉、举报,调解交易纠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数据交易安全。数据交易场所提供服务,应当依法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