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数据交易活动应当依法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交易: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个人隐私;

(二)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