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数据条例/第四章 数据流通第三十八条有效数据交易活动应当依法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交易:(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个人隐私;(二)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