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本省建立健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制。

公共数据运营机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具体授权工作由省、设区的市数据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实施。

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托公共数据平台依法处理公共数据,不得泄露、窃取、不当利用公共数据。

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数据运营机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