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本省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开放机制。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开放公共数据。
公共数据开放应当坚持需求导向,遵循依法依规、安全有序的原则,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需求迫切的数据。
公共数据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个人、组织申请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的,应当明确使用目的或者应用场景,承诺真实、合规、安全使用获得的数据,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者场景。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