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数据条例/第三章 数据资源第二十四条有效本省依托公共数据平台统筹建设全省人口、法人、电子证照、社会信用、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库,根据需要推进宏观经济、健康医疗、社会保障、生态环保、应急管理等主题数据库建设,推动数据共建共享。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