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数据条例/第三章 数据资源第二十三条有效上级政府部门通过垂直管理业务信息系统收集的公共数据,应当按照本行业管理要求和属地原则,完整、准确、及时地向下级政府部门回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