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数据条例/第三章 数据资源第二十二条有效本省对公共数据汇聚实行清单化管理。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数据汇聚清单。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中央国家机关派驻本省的机关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开展数据源头治理,按照公共数据汇聚清单,完整、准确、及时地向公共数据平台汇聚数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