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数据主管部门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实施公共数据的统一管理。

省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建设和管理省公共数据平台。省大数据管理中心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归集治理全省公共数据,推动数据共享开放和融合应用。设区的市数据主管部门按照全省统一标准统筹建设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平台,并与省公共数据平台对接。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在公共数据平台之外新建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运营通道;已经建成的,应当整合归并至公共数据平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