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数据条例/第二章 数据权益第十三条有效个人、组织对数据财产性权益进行约定和分配时,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数据来源者有权获取或者复制转移由其促成产生的数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