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数据条例/第二章 数据权益第十二条有效数据处理者对其在自身或者共同参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前提下收集、产生的数据,享有持有、使用和经营权益。数据处理者委托他人处理数据的,受托方对委托处理的原始数据、过程数据、结果数据等,均不享有数据持有、使用、经营权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