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数据条例/第二章 数据权益第十四条有效省数据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筹建设全省数据产权登记体系,推进数据产权登记工作,负责数据产权登记管理。鼓励个人、组织在依法设立的登记机构对数据的持有、使用、经营等权益进行登记。经登记机构审查后取得的数据权益登记凭证,可以作为开展或者参与数据流通交易、数据资产会计处理、数据企业认定、融资担保等活动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数据权益登记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