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省实行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鼓励探索企业等经营主体数据授权使用新模式,推动数据处理者按照个人授权范围依法依规采集、持有、托管和使用个人信息相关数据,推进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和市场化流通交易。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