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本省依法保护个人、组织享有的数据持有、使用、经营等与数据有关的权益。
个人、组织对通过合法途径收集、获取的数据,依法享有数据持有权益,可以自主管控其持有的数据。
个人、组织对合法持有的数据,依法或者依约定享有数据使用权益,包括对数据进行清洗、变换、归集、标注、训练、分析等,以及持有在此过程中所形成的衍生数据。
个人、组织对合法持有的数据以及通过加工、分析等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依法或者依约定享有数据经营权益,可以对其进行交易。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