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发展与安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完善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制定本市重要数据目录和数据流通负面清单,构建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等风险控制机制。
市数据主管等有关部门在履行政务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监管职责中,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有权依法对有关单位进行约谈,并要求有关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落实城市数字治理安全主体责任,发生网络、数据等领域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向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可能受到安全事故影响的对象。
鼓励和支持相关企业开展数据安全领域重点技术攻关,发展和提供面向不同行业需求的定制化、精细化数据安全产品和服务。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