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数字治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设全市统一的“我的南京”系列门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整合各类政务应用,依托统建类门户进行同源管理、同源发布。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