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设全市统一的“我的南京”系列门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整合各类政务应用,依托统建类门户进行同源管理、同源发布。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