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数字治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市数字治理宣传教育,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畅通行业组织、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媒体、利益相关主体和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社会监督渠道,预防和制止数据垄断、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有关城市数字治理工作的社会宣传,增强社会公众认知度和参与度。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