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数字治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效本市围绕促进数据要素合规高效、安全有序流通和交易需要,创新数据流通技术和模式,统筹布局数据空间等新型数据流通基础设施,推进企业、行业、城市、个人、跨境可信数据空间建设运营,逐步形成广泛互联、资源集聚、生态繁荣、价值共创、治理有序的数据空间网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推进数据确权授权使用和市场化流通交易,构建跨行业、跨区域的数据流通可信互认体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