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数字治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需要调取有关组织和个人信息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信息。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