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自然人、法人、电子证照、社会信用、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库,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主题库建设。

市有关部门应当响应基层数据需求,向区、江北新区以及镇(街道)、村(社区)提供基层治理所需的公共数据,促进数据直达基层,避免基层重复采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