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建设维护、安全运行、开发利用和水资源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绿化园林、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