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水库的管理和保护工作,保障财政投入,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监督检查,保障水库安全运行。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