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水库生态保护带内,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生产、生活污水对水库的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对主要入库河道、河口进行综合治理,实施生态恢复。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