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水库根据水质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量、水质的实际需要划定水功能区,水库的利用应当符合水库水功能区的要求。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库水质监测,发现水库水质未达到水功能区保护目标或者其他水质保护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治理措施,保证水质安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