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水库根据水质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量、水质的实际需要划定水功能区,水库的利用应当符合水库水功能区的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库水质监测,发现水库水质未达到水功能区保护目标或者其他水质保护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治理措施,保证水质安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