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