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