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