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