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经营和服务的举报和投诉,并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