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有效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管道燃气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中发现管道燃气经营者未履行特许经营义务,不符合特许经营条件,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