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监管部门共用共享、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快推进燃气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与燃气经营企业的用户服务信息系统相互联通,实现燃气安全全程监管。发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在燃气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发现燃气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提醒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