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燃气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当地燃气、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在处理情况紧急的燃气事故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燃气经营者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