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燃气经营者应当成立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抢修设备和器材。

燃气经营者应当设置并公布抢险抢修电话,设立专门岗位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