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十七条有效燃气经营包括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和车用燃气经营。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瓶装燃气和车用燃气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