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燃气经营包括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和车用燃气经营。

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瓶装燃气和车用燃气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