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