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十八条有效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燃气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