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按照规划预留城镇燃气应急气源储备设施建设用地,组织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编制应急预案,提高供应应急保障能力。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