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房屋建设工程,按照城镇燃气发展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