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上下级政府分成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的规定划解、结算。

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直接缴付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拨付下级单位。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