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财政部门负责设立本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管理本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和汇缴零余额账户。执收单位确需设立非税收入汇缴零余额账户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并由代理银行报经人民银行核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撤销非税收入汇缴零余额账户。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