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执收非税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付:(一)违法执收的;(二)确认为误缴、误征、多征需要退付的;(三)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四)因执收依据调整需要退付的;(五)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事项。退付非税收入,应当经执收单位确认,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