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非税收入应当通过国库存款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和非税收入汇缴零余额账户收缴、归集、核算、更正、支付、退库、退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