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审批权限确定的收入归属,纳入相应级次财政预算管理。非税收入实行分类管理:(一)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应当统筹安排的非税收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按照规定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或者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三)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