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章 执收管理第十五条有效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推广使用电子票据,按照管理权限做好财政票据的发放、审验、核销、稽查等工作。执收单位执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人出具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非税收入由税务机关执收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税务票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