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推广使用电子票据,按照管理权限做好财政票据的发放、审验、核销、稽查等工作。

执收单位执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人出具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非税收入由税务机关执收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税务票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